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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简介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本所现有律师及辅助人员近20余人,办公面积400余平方米。
本所汇集了一批有志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青年人,他们精通法律,有着强烈的开拓意识和精神;他们充分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们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知识和服务理念,毫无保留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本所有着一支朝气蓬勃的律师专业团队。
本所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法治、追求正义"的宗旨,不遗余力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法律服务,自成立以来办理了民事、刑事、劳动仲裁、非诉业务等数百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并通过网络、电话、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数千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我所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几年来为未成年人、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积极提供法律援助,"解危济困、助弱克暴"得到了受援助对象及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肯定和认可。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

名称为: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

住所为: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

第三条 本所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打造一流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本所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教育管理,做好监督服务,引导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保证所内各项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服务所内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行政辅助人员成长进步,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律师事务所党建场地、人员、经费保障,在事务所年度预算中将党建活动经费单独列支,足额保证党组织开展活动需要,并按照支部标准化建设 "六有"标准,打造与事务所办公场所风格协调统一的党组织活动阵地。本所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所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主任一名,由彭线旗担任,主任为本所代表人。主任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所合伙人会议和重大活动,党组织与事务所管理层在本所重大事项决策中要相互征求意见,共同承担所内重大案事件研究、评先推优、年度考核评价、利益冲突审查、投诉惩戒及在本所选聘律师、跟踪培养、合伙人晋升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 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制度,律师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年终召开工作总结会议。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第九条 主任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作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
(三)决定本所的财产处置;
(四)决定本所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决定本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必须由本所主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随着本所日益壮大和发展的需要,本所设立日常事务办公室,负责本所行政事务,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十二条 本所建立严格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行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并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律师和行辅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所可聘用专职律师。
第十六条  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六章 律师执业、收费、财务、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 律师在本所执业,必须持本所的律师执业证,未办完转入本所手续的律师不得在本所执业。律师调离本所,必须结清财务,办结业务、移交业务档案。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九条 本所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开具发票,并如实入帐。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条  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部门监督、审计;
(四)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六)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应当在15日内进行清算,并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五条  清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最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所主任与聘用律师如因在办理案件或工资待遇等事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协调解决。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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